王某依据欠条索要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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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苏[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处:《工会博览》2007年第06X期11-11,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5年11月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f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工作,王某在商贸公司的工作岗位为会计,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其本人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1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将商贸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 键 词:工资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商贸公司 欠条 事实劳动关系 拖欠工资行为 工作岗位 财务工作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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