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之浅析——从《纽约公约》、《联合国仲裁示范法》看书面形式之认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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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其敏[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级在读法学博士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6年第4期33-39,共7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如果仲裁协议未能满足此形式要件,以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仲裁裁决就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在仲裁程序的实务中,书面形式的认定出现了诸多难题。这方面较常见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往来电传或传真是否构成“书面协议”,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纽约公约》 示范法 联合国 当事人 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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