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之间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s of IPRs as an intermediate mechanism between property rule and liabili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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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安[1] 王蓓松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杭州310027 [2]不详

出  处:《中国学术期刊文摘》2007年第12期281-281,共1页Chinese Science Abstracts(Chinese Edition)

摘  要:传统的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保护个人权利有两种替代的方式,即要么产权规则的保护要么责任规则的保护.本文在分析这两种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应用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考察了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指出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有效性,来源于其介于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之间的性质,并揭示了其公共管理蕴含.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管理组织 责任 集体 保护方式 公共管理 经济学 传统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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