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侵权电信运营商是否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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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新通信》2007年第12期23-23,共1页China New Telecommunications

摘  要:近日,上海部分新闻媒体报道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玫瑰婚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移动通信公司和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大汉三通”通过上海某移动通信运营商发送的短信内容侵犯了上海玫瑰婚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从而认为上海某移动通信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故应与大汉三通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短信内容 电信运营商 连带责任 移动通信公司 移动通信运营商 文化发展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F6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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