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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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鹏飞[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3期43-43,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关 键 词:分期收款销售 会计核算 性质 融资 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实际利率法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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