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谈存货、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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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记满[1] 杨成文[1] 

机构地区:[1]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6期24-24,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处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价值 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 可变现净值 会计期间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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