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固定资产大修理会计政策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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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国光[1] 俸芳[1] 

机构地区:[1]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7期22-2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我国固定资产大修理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大修理 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制度》 大修理费用 成本 核算 摊销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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