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房价成本不构成侵权——驳公开房价成本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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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中国物价》2007年第8期49-52,共4页China Pri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批准号:05&ZD029)的子课题:"土地利益分享现状考察与法律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而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的法人组织是不得享有隐私权的。房价成本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得成为商业秘密。在房地产业涉嫌滥用市场地位,相互串通,牟取暴利的情况下,公开房价成本不侵犯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关 键 词:房价成本 隐私 商业秘密 自主定价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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