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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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风[1] 彭胜娟[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7期128-134,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移管 移交逃犯 区际司法协助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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