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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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远见[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26-32,共7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主债权 时效 效力 立法经验 债务清偿 大陆地区 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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