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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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华[1] 姚晓茹 

机构地区:[1]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学院,辽宁铁岭112001 [2]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本科部,辽宁铁岭112001

出  处:《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77-81,共5页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从我国国情和行政审判实践出发,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具有自身特殊要求。应在起诉、案件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级别管辖、公益诉讼的限制等方面做特殊规定,并在行政诉讼领域内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建立相应的诉讼机构,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危害者的行政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案件以直接起诉权,以履行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职责,依职权主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而提起。赋予公民参与权与监督权,以此协助检察机关发现和确定公益受损害案件并防止其怠于行使行政公诉权。必要时可以推选公民代表参加庭审。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行政权 司法权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1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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