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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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佰壹[1] 冯晓静[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宣传部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8Z期20-21,共2页

摘  要:纵观西方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都是一元模式或者二元模式。两者的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有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而一元模式的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取的是二元模式,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专门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和经理的行为。现阶段新《公司法》又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于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就构成了公司的主要监督力量。

关 键 词:独立董事制度 监事会制度 冲突与协调 公司治理结构 监督机关 二元模式 常设机构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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