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限额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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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杰[1] 

机构地区:[1]沈阳大学计财处,辽宁沈阳110044

出  处:《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7年第4期46-48,共3页

摘  要: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上述规定来看,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限额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积金(含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由于利润是计核算的一种结果,不同的会计主体选择对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会产生直接影响。

关 键 词:利润分配 股东 会计主体 提取 亏损 弥补 股份 核算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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