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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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晶[1] 

机构地区:[1]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年第21期39-39,共1页

摘  要: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入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人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

关 键 词:融资租赁资产 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付款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 资产总额 入账价值 承租人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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