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如何降低会计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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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辉球 

机构地区:[1]深圳市福田区会计核算中心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年第28期25-25,共1页

摘  要:一、会计核算中心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按照《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在集中核算的情况下,虽然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移交了,但经济活动主体没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没变,仍由单位自主使用、审批、开支,可以说,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不能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本应由委托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审计部门对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审计的对象仍是各单位。但会计核算中心由于履行了核算和监督的职能,因此对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核算问题和会计差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的会计责任主要有:

关 键 词:会计核算中心 会计责任风险 单位负责人 单位会计行为 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审计部门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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