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吗——兼与黄士元博士商榷  被引量:7

"Procedural Principle Prescribed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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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涌[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143-148,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程序法定原则体现了人权、民主、法治思想,对防止恣意具有双保险的功能。它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程序法定原则应当恰当定位,既不能将其当作帝王原则,更不能否定其基本原则的地位。"非原则说"存在着僵化理解程序法定原则,混淆"基本原则之一"与"唯一基本原则"的区别,以及其他内容和逻辑上的错误。

关 键 词:程序合法性 程序法定原则 内隐性原则 程序工具主义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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