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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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学梅[1] 

机构地区:[1]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立信会计学院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7年第8期36-38,共3页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3条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该定义不再区分固定资产的用途,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固定资产折旧 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提供劳务 使用寿命 有形资产 经营管理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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