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仍是物业管理因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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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海铭[1] 

机构地区:[1]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处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07年第10期1-1,共1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自《物权法》公布以来,有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最近,深圳个别小区业委会酝酿实施“自行管理”,即抛开物业管理企业独立行使物业管理权。一时间,人们在感到新鲜的同时,又不免产生这样的担忧:业主“自行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是否符合城市建筑物管理的发展规律?业委会“自行管理”是否具有法律支持和可操作性?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权 社会化 专业化 企业化 城市建筑物 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 《物权法》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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