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白新亚[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法律顾问

出  处:《国土资源》2007年第9期53-54,共2页Land & Resources

摘  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转让 市场价格 程序 土地资产管理 基准地价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