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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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德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0S期58-5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主要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刑法修正案(三)》中。这些恐怖主义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而企图实现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修正案(三)》对该条进行了修正,对恐怖活动组织成员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一般参加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三)》 刑事立法 恐怖主义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积极参加者 反恐 犯罪行为 恐怖组织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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