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个人历史性规定与“三形态”关系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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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延仲[1] 

机构地区:[1]湖南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出  处:《求索》2007年第9期125-127,共3页Seeker

基  金:湖南社科基金项目;06YB93

摘  要: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研究历史与世界历史问题时,提出了个人历史性生存的三种状态,即"狭隘的地域性个人","偶然的个人"与"有个性的个人",这个思想与马克思后来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来的"人的发展"的三种社会形态之间既有内在联系,也有其差异性。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都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指称对象与理论视域及论证的目的等方面,总体而言,两者是互相印证、互为补充的。

关 键 词:马克思 个人历史性规定 三社会形态 关系 

分 类 号:B038[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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