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解读——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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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学梅[1] 

机构地区:[1]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立信会计学院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7年第9期43-46,共4页

摘  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本条是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在总结和完善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又兼顾了立法的延续性和一贯性。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捐赠支出 第十条 税前扣除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外资企业所得税 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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