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被引量:1

The System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n China's "Contrac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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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中国司法》2007年第10期92-94,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点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其含义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并非违反现实中的义务,而是当事人表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因此其侵犯的并非现实债权而是期待的债权。

关 键 词: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 合同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 先期违约 正当理由 实际违约 英美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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