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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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东牙病防治》2007年第10期456-456,共1页Journal of Dental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摘  要: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关 键 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专家鉴定组 组成 医疗事故争议 学科专业 医学会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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