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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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彦飞[1] 

机构地区:[1]江苏海事局

出  处:《中国水运》2007年第10期16-17,共2页

摘  要: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之一,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特征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出台时,应是考虑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的最佳时机。

关 键 词:长江江苏段 法律体系 行政管理 海事 海上交通安全法 通航水域 港口岸线 经济价值 

分 类 号:U675.85[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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