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诉讼的应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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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跃东[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0002

出  处:《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93-97,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摘  要:宪法诉讼制度是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价值的重要机制。我国也应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但国外的单一宪法诉讼模式不能照搬到我国。我国应采用一种双层宪法诉讼模式,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中央宪法诉讼委员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地方宪法诉讼委员会。

关 键 词:人权 宪法诉讼 双层模式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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