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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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教师 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6年第6期24-32,共9页Arbitration and Law

基  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度规划基金项目“国际体育仲裁研究”(编号05JA820022,项目主持人:刘想树教授)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体育仲裁院裁决分为普通仲裁裁决和上诉仲裁裁决两大类型。其撤销权属瑞士联邦法院所有,在仲裁庭组成不当、行使管辖权不当、超裁或漏裁及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等情形下,瑞士联邦法院可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体育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据《纽约公约》有关规定处理。法院在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中,一直恪守谨慎介入的原则。司法介入与行业自治在此相得益彰。

关 键 词:体育仲裁院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 承认与执行 实践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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