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中合理预见规则判断标准之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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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权 刘亚玲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11S期74-7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违约损害边际的判断标准,学理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直接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粗疏、高度的概括性和适用弹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合理预见规则时,存在较多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只能过多地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和裁判水平来看,过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容易产生司法裁断结果的不统一,从而影响司法权威的建立,这样适用法律的结果更多的只会是弊大于利。故本文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合理预见规则的具体判断标准提出一己之见,更希望藉此探求一条解决此类司法适用问题的通常路径。以实现法律规则的概括性、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 键 词: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 判断标准 法官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 应当预见 合同法 具体适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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