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思维”与环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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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义松[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出  处:《学术界》2007年第6期165-171,共7页Academics

基  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命法哲学初探"(项目批准号OSSJB720010);河海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生命法哲学新探"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环境法之修改,在日益紧张的环境问题包围中愈显急迫。但环境问题的新颖复杂性与传统法律调整模式之间的不调和,使得环境法修改工作陷入某种困境。通过对法律价值-权利义务-理性建构这一传统主流"范式"的考察和分析,得出这一思维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结论。"中国式思维"对于脱出惯常思维困境、重构环境法制体系、有效解决现代环境问题具有独特的价值。环境基本法作为一般修改模式,在运用得宜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载体,以实现环境问题的法治解决。

关 键 词:环境基本法 思维方式 文化 价值 权利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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