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的生死理由——论市场经济体制与集体所有制无法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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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学方 

机构地区:[1]台州市椒江区委党校

出  处:《经济管理文摘》2007年第22期25-28,共4页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摘  要: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把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里“成员集体所有”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共有”的所有权形式,指的是物或财产由集体成员享有所有权;后者是公有的所有权形式。公有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组织。如果按照《物权法》这个定义,农村集体所有权已经不属于公有制了。

关 键 词:集体所有制 市场经济体制 所有权形式 《物权法》 兼容 生死 农村集体 集体所有权 

分 类 号:F121.22[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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