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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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素琴[1] 赖剑平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2]江西全南检察院,江西全南3417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93-96,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刑事和解不起诉是基于刑事和解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刑事和解在起诉阶段的体现。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可考虑将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因为达成和解而转变为法定不起诉;另外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即使没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情节,但是已达成和解,也可作出不起诉,从而使刑事和解不起诉独立存在,扩大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同时刑事和解不起诉目前应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类自诉案件,并在启动程序和运作程序上作出相应规定。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不起诉 不起诉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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