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之痛单位应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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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工友 

出  处:《工友》2007年第11期48-49,共2页Workmates

摘  要:《工友》编辅部: 我于2006年9月应聘到本市一家单位从事广告设计方面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直到2007年一年以后才通过劳动局跟我签定劳务合同。2007年9月单位进行了一次劳务工工资调整,而单位以我底薪比其他劳务工高为由,不予涨工资。我很不理解,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我的底薪比他们高一点,但这能成为不加工资的理由吗?

关 键 词:单位 流产 工资调整 广告设计 劳务合同 工作性质 劳务工 试用期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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