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合同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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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良荣[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企业经济》2007年第11期181-183,共3页Enterprise Economy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劳动合同法制研究"(批准号:06SJD 820016)

摘  要: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既是利益矛盾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为追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利益平衡乃至"共赢"的格局,有效的路径选择是实施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一方面必须明确竞业禁止应是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合同应从适用对象、应保护商业秘密的利益范围、竞业禁止区域、行业领域、时间、补偿措施以及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等进行规制条件下的谨慎承认。

关 键 词:竞业禁止合同 商业秘密权 劳动者就业权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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