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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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尉 吴瑞霞 

机构地区:[1]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7年第12期60-61,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大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故现行通常做法是控、辩双方分别将自己的证人陈述作成证青笔录,在庭审举证阶段,仪以宣读形式了之,法官也不乏轻松地加以“认证”。证言笔录,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作成证言笔录仪是将证人证言初步固定化。证人证言若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双方充分质证,此种认定应以法官直接审珲判断为:卣。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 证人证言 刑事案件 传闻证据 定案证据 笔录 固定化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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