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吸收合并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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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新国[1] 

机构地区:[1]盐城工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7年第12期26-27,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新会计准则没有对“商誉”作专门定义,但规定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购买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在购买企业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反映为商誉。吸收合并产生的商誉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出售的既不是历史的资产也不是公允的资产,而是预期获利的机会,因此出售价值是以企业的整体价值作为衡量标准的;对于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购买的不仅仅是被合并企业的整体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合并后产生的预期协作价值。本文谈谈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产生的商誉的会计处理。

关 键 词:吸收合并 会计处理 商誉 资产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 合并企业 整体价值 新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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