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关于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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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耕 温立群[2] 

机构地区:[1]江苏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中国联通济南分公司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7年第12期42-4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最终再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资产捐赠也不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 键 词:接受捐赠资产 新会计准则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科目核算 营业外收入 下关 资本公积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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