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独立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二大内容。我国自90年代起开始的司法改革,切人点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依据该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完成了从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建立了当事人限期举证、证据失权等制度,规范了庭审中举证、质证及认质的程序。这种审判方式的司法改革,符合国际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勿庸置疑,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是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即“庭审”(开庭审理)而开展的,其关注点只在于如何保障庭审有序、有效,判决公正、正确。从最早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方式规定》),到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其中内容都体现了这一点。
关 键 词:程序改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理思考 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主义 庭审程序 职权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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