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马切明 

机构地区:[1]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2S期63-63,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为的,以自首论”(以下简称《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排除在“自首”之外甚为不妥,理由如下:

关 键 词:以自首论 罪行 供述 犯罪嫌疑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