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税收政策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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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俊平 韩兰荣 

机构地区:[1]长天电工集团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12期39-41,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还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税收被列入第二优先清偿顺序。但清算顺序中所说的“税收”仅指企业清算以前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也涉及有关税收问题,属“新生”税收,并且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优先拨付”的范畴。一般来说,内资企业清算时涉及以下税收:

关 键 词:企业清算 税收政策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破产法》 税务登记 清偿顺序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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