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陷害教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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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建伟[1] 

机构地区:[1]襄樊学院政法系,湖北襄樊441053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年第11期87-88,共2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摘  要:陷害教唆与一般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陷害教唆"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一般共犯的教唆之中。我国现行刑法对"陷害教唆"行为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陷害教唆在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都具有可谴责性和可罚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陷害教唆 可罚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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