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事回避事由的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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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铃[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510630

出  处:《理论导刊》2007年第7期77-80,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我国刑事回避事由的规定存在混乱、缺乏体系性、难以涵盖实践中多种多样应回避情形等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借鉴国外做法,将回避事由明确划分为两个层次:具体回避事由和概括回避事由。前者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规制审判人员和案件具有人际上密切联系以及就该案件承担过一定工作的情形。而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多种形式的危及审判人员中立性和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其他情形,因其难以穷尽,应由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概括回避事由予以规制。

关 键 词:有因回避 具体回避事由 概括回避事由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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