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转让登记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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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建超[1] 游江[2]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成都市610074 [2]四川银监局,成都市610041

出  处:《西南金融》2007年第12期51-53,共3页Southwest Finance

摘  要:《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关于抵押登记的程序性规定难以匹配,登记机关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和规避自身风险的要求,在实务中对抵押权转让登记采取了与设立登记相同的程序和规则,但抵押人介入抵押权的转让登记程序致使房地产抵押权流转的安全和便捷无法保障。作者提出:应由抵押权人直接办理抵押权的转让登记手续,而无需抵押人的配合和介入,以确保抵押权的便捷、高效流转。

关 键 词:实体性规定 程序性规定 抵押权 转让登记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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