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所述“二十一条”第五条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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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广[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兴化市第一中学,225700

出  处:《中学历史教学》2007年第12期4-4,共1页History Teaching in Middle Schools

摘  要:人教社2003版《中国近代现代史》上册第93页所述“二十一条”第五条为“中国警政和军械厂由中日合办”。但“二十一条”原文说“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掺褐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蒋世弟、昊振棣编:《中国近代史参考资料》,第40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关 键 词:《中国近代现代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 教材 中国近代史 中国政府 参考资料 军械 人教社 

分 类 号:G634.51[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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