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理性与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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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德文[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113-117,共5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06JSBFX002)

摘  要: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关 键 词:马克斯·韦伯 形式理性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裁判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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