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体外检测项目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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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军卫[1] 佘鸥[2] 许毅[1] 杨心洁[1] 李敏能[1] 何庆南[1] 施小六[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长沙410011 [2]湖南省临床检验中心,湖南长沙410007

出  处:《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63-65,共3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

摘  要:在目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前提下,针对临床实验室开展新的检测项目中存在无申报审核、无相应质控和质评,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供货商证照不全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现象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加强对临床检测项目的质评和质控管理,以及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的准入制度,是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制的需要。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实验室 诊断试剂 体外检测项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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