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面前”与刑法“内”的平等——现实与理想的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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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英[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1期160-163,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刑法平等原则在法律规定上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是以承认和保护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其实质的。刑法保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方式是不能以缩小、减少和剥夺社会上最弱势人群的原有的、现有的基本人权为代价,法律可以创设不平等和特权,但与此同时,社会上最弱势人群现有的基本人权只能增加,而不能缩减。法律保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底线,不是立法者或者是统治者所决定的,而是以社会上大多数弱者所能容忍的程度为底线。适用刑法平等的标准就只能以社会上大多数人能够认同的标准为标准。这个标准,也就是"常情、常识、常理"。

关 键 词:平等 不平等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常情、常识、常理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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