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诊所法律教育体现的自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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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丹凤[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第6期137-140,共4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意义在于其"自组织"的"渗透式"教学理念,它是在自组织理论影响下对法学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根据自组织学习理论,在学习系统的自组织演进过程中、在学习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的相互协同作用中,包含着学习系统内部的自选择、自同构、自复制、自催化和自优化的过程。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 自组织 自组织学习 

分 类 号:E0-059[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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