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吏”——试论唐朝前期官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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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鹏[1] 

机构地区:[1]中共贵阳市委党校

出  处:《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47-49,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摘  要:较之前后其他封建诸朝而言,唐朝前期以“贞观之治”的“盛世”在中国封建历史上确立如此之高的地位,其官吏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一个重要原因,即通过公开、确定的行政法律来组织和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与政治理想的官员队伍,同时再辅以一定的监督制度来保证官吏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遵纪守法并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史书所谓“以法治吏”、“吏治清明”即谓如此。

关 键 词:唐朝前期 以法治吏 官治 “贞观之治” 政治理想 管理制度 政治素质 行政法律 

分 类 号:D67[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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