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制雇佣关系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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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丽[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新东方》2007年第11期37-39,共3页The New Orient

摘  要:自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雇佣关系一直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现行通常认为,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所以,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发生伤亡,则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然而,实际生活中雇员发生伤亡事件后却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因之一就是民法的规定仍有缺漏之处。雇佣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国外劳资关系的一种通俗表述,而劳动关系则是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一种政治性的概念,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规制劳动关系的《劳动法》理应适用于雇佣关系的调整。

关 键 词:《劳动法》 雇佣关系 规制 民事合同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 劳资关系 保护范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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