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方法保护的非专利方式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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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巍[1] 

机构地区:[1]司法部研究室

出  处:《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69-73,共5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发展国家经济、促进公共福利的政策考虑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对医疗方法的不同态度产生的根本理由。像美国这样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实力雄厚的超级大国,尚且在医疗方法专利问题上出现异议与动荡而无法自圆其说,足以看出对医疗方法授予专利的保护方式还不是成熟的方式,还不是国际上的最优选择。决定一国对医疗方法是否授予专利权,应当充分考虑该国的国情以及政策,并参考国际上的有关惯例,切忌不切实际地照搬照抄国外的现成规定。就现阶段的我国而言,要保护医生的创造性劳动以鼓励医疗方法的发明创造,如果不采取专利制度,一是国家应该加大对医疗科学研究事业,特别是医疗基础科学研究的投资力度;二是国家应该对于医生在医疗方法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予以科技奖励和补偿。

关 键 词:医疗方法 可专利性 保护方式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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